陆琴脚艺
特许加盟经营合同书
甲方: 扬州陆琴脚艺三把刀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扬州市梅岭东路58路
邮编:225001
法定代表人:陆琴
联系电话: 18652526666 传真:0514--87348866
E-mail: 1320226897@qq.com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的以修脚、足疗和保健为主营业务的一家企业,拥有注册商标“陆琴脚艺”,及相关的商号、标识、足部护理专有技术、管理模式等知识产权;
2、乙方认同甲方经营模式和理念,有志于借助甲方品牌效应,经营足部护理相关业务并从中获取收益,自愿加盟甲方产业;
3、甲方为继续扩大“陆琴脚艺”的品牌知名度,并将足部护理技术和产业继续发扬光大,同意在指定区域内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知识产权从事加盟经营业务。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作事宜的各具体事项达成如下一致协议约定,以兹共同遵守:
一、合同总则
1、定义。
甲方给予本合同将把其所有的、与加盟经营产品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包含于其中
的经营管理模式和店面标志直接授权乙方独立使用。为理解和执行之需,特对相关名词术语定义如下:
1)知识产权:指甲方拥有的注册商标及相关商号和标识、足部护理专有技术和管理模式以及甲方为履行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与特许加盟有关的全部信息和资料,无论其载体为何种方式。
2)注册商标: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以“陆琴脚艺”为内容的服务类商标,包括文字商标和与之相一致的图形商标。商标具体内容以及权利保护范围参见附件一《注册 商标及证明文件》。
3)专有技术:指由甲方独创的从事足部护理相关服务的方式、方法和技术的总和。
4)管理模式:指与“陆琴脚艺”相关的全套VIS视觉识别系统和经营管理方案。
5)店面标志:是指由甲方独立开发设计的,用于加盟经营的统一店面形象,包括但不限于外观设计、招牌徽记、装潢装饰、柜台设备设施、人员着装等。
6)加盟店:指乙方经甲方授权为经营足部护理相关业务所设立的经营主体。
7)耗品:指乙方在加盟店内为从事足部护理工作所必须使用的、且应当从甲方处购买的专门工具或用品。
2、授权加盟。甲方授权乙方在 省 市 范围内选定场所、投资成立加盟店并利用甲方知识产权从事足部护理相关业务。
3、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仍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双方均无权以另一方名义或代表另一方承担法律义务或行使权利。
二、加盟模式
1、乙方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加盟店,并从中获取全部收益;甲方收取加盟费,并依照本合同约定给与相应的支持。
2、乙方加盟店的经营范围限于: 足疗、修脚、保健、产品 。
3、为确保加盟店对外的统一宣传形象和发挥品牌推广效应,乙方经营加盟店必须依照甲方授权利用甲方知识产权从事经营。
4、本合同项下加盟为特许加盟,即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本合同项下获得的许可再转授于其他任何第三方,不得将加盟店业务以任何方式委托第三方代理经营,也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加盟项目整体转售第三方。
三、续约加盟期限
1、续约加盟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但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前解除或终止的除外。
2、若乙方于上述加盟期限届满后愿继续加盟的,应当于加盟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续签合同的书面请求,如乙方未提出上述请求,加盟期届满之日,甲方依据本合同对乙方的所有授权许可均自动终止。
3、加盟期开始后壹个月内,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加盟费部分退还,应当退还的加盟费以加盟费总额乘以剩余加盟期占全部加盟期的比例得出。
四、乙方主体资格
1、乙方承诺其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注册成立且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法人,有权签订本合同书,有能力投资和经营依据本合同约定成立的加盟店。
2、乙方如为自然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时提供身份证原件交甲方核对,并留复印件供甲方保存;乙方如为企业法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时提供企业最近一年经有效年检的营业执照以及企业内部决策机构授权加盟的证明文件原件供甲方核对,并留复印件供甲方保存。
3、加盟期内,上述文件内容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于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甲方并提供变更后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交甲方核对和备案。
4、乙方于签订合同时未能提供上述文件的,甲方有权拒绝签订本合同,并不负责由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
五、乙方加盟店及行政许可之获取
1、乙方自行寻找加盟店的经营场所。场所的位置、使用面积、周边环境等应当符合加盟手册中的相应要求,具体参见附件二《加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
2、加盟店经营场所为乙方自己所有的,乙方应当于签订本合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原件供甲方核对,并留存复印件于甲方处备案;加盟店经营场所为乙方有权使用的,乙方应当于签订本合同时提供拥有使用权的相关证明原件以及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供甲方核对,复印件留存甲方处备案。
3、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法定的工商登记及其他必备审批手续,并将营业执照等审批文件复印件交甲方处备案。
4、乙方应当于经营场所装修装饰之前将有关装修装饰方案交甲方审核,经甲方认可方可开始装修,装修完毕之日起 30 日内,乙方应当将加盟店实际效果图交甲方备案。
5、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月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装修装饰、,并且在开业前30日内完成 加盟店工作人员的招聘及其他开业前的准备工作,以便甲方组织人员前来培训。
6、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向甲方提交加盟店筹备工作进程表以及预计开业的时间,以便甲方据此确定提供各项支持的时间。
7、乙方可在授权加盟区域范围内变更加盟店地址,但应于变更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且变更地址时须遵守本条1-6款的审核、备案等规定。加盟店变更地址后,原址的加盟店必须关闭,不得继续经营,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加盟费双倍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六、加盟支持
1、甲方无偿为乙方加盟店提供如下有形支持,除本合同约定的加盟费外,甲方对于提供如下支持不再向乙方收取费用:
1)注册商标及相关商号、标识的图文资料,
2)加盟店经营理念、管理模式书面资料;
3)专有技术培训教材;
4)经总部考核后认可的能代表扬州修脚、陆琴脚艺修脚技能的大师一名常驻加盟店;
5)各种促销活动设计方案;
6)广告支持,即在由甲方出资发布的广告中甲方根据具体情况有权注明各加盟店联系信息;
7)陆琴女士亲自参加加盟店开业剪彩仪式;
8)其他依据甲方安排可提供的支持。
甲方上述支持视加盟店筹备时间表的安排和经营情况及时提供,其中1)至3)项支持应当于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加盟费和保证金后提供、4)项所述培训和5)项支持于加盟店开业前提供。
2、甲方有偿为乙方提供足部护理必须的耗品,具体项目、价格和配送方式参见附件三《耗品清单》。
七、 品牌维护
1、乙方有义务维护“陆琴脚艺”品牌的形象与商业信誉,不得以任何行为对品牌的形象和商业信誉造成损害。
2、乙方不得以任何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地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损害甲方所有的知识产权。
3、乙方在加盟经营过程中发现有他人侵犯甲方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行为,或有损害甲方品牌形象和商业信誉行为的,应当立即向甲方报告,并协助甲方进行维权行动。
4、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操作规程和服务质量,遵守对客户的各项承诺,以切实的服务提升甲方品牌形象。
八、加盟费
1、续约结盟费为人民币 元,(税后)乙方应当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
2、本合同非因甲方原因解除或提前终止的,加盟费不退还;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九、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加盟保证金。
2、甲方就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与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相当的金额。
3、甲方因前款约定扣除保证金后应当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当于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将被扣除的金额补足,逾期不予补足的,应当按照未补足金额的 20 %每日支付滞纳金。
4、保证金于加盟期届满之日起或在乙方不再使用甲方的名称及有关的VIS系统确认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后,经乙方与甲方达成一致 1 个月内退还(不计利息)。
十、乙方的竞业限制
加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投资和从事可能与本合同项下加盟业务形成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相似业务。
十一、甲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到乙方加盟店检查经营情况,以便对乙方进行监督和指导;
2、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加盟费。
3、甲方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乙方提供各种市场信息,帮助乙方进一步开展业务;
4、甲方的管理模式如有变化或更新,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5、甲方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在其自身客户群体中对乙方进行宣传,帮助乙方加盟店扩大影响力。
6、对于乙方在经营加盟店过程中遇到的技术上和商业上的问题,甲方应当给与免费的咨询和指导,但因此需要甲方派员亲临乙方加盟店现场的,乙方应当负担甲方人员的差旅费等费用。
7、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提供各种支持(就培训问题双方另行签订培训协议)。甲方在加盟店开业前对乙方工作人员的集体技术培训,由甲方派技师到乙方所在地进行,技师费用由甲方承担,培训场地、设施等由乙方提供。
十二、乙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在加盟店店堂醒目位置悬挂陆琴脚艺全国各加盟店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一览表标牌,此标牌由甲方统一提供。
2、乙方有权自主决定加盟店经营运作过程中的具体事宜,自行负担加盟店运营的各项开支,并有权获得经营加盟店的收益。
3、乙方应当依照甲方的要求反馈加盟店的运营情况,协助甲方对当地市场的了解和分析。
4、乙方招聘人员中拟从事足部护理相关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培训后经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上岗工作,乙方不得擅自安排未经培训或者培训未合格的人员上岗从事足部护理相关技术工作。
5、乙方应当合理使用甲方注册商标、商号及标识,未经甲方授权许可不得将注册商标、商号、标识用于加盟店以外且与加盟店业务推广无关的场所和场合;对于因本合同所获悉的甲方知识产权,乙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维护,防止他人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发生。
6、加盟期内,为确保服务质量,乙方加盟店必须向甲方购买沐足产品、器具等必要的耗品,具体参见本合同附件三《耗品清》。
7、为方便甲方对加盟店业绩进行统一的汇总、比较和分析,以制定切实可行的品牌推广和经营方案,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统一要求进行内部管理和控制。依法
8、乙方应当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及缴纳各项法定费用。同时乙方应独立承担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其他民事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一切直接间接损失、商誉受损等),乙方应全额赔偿。乙方通过办理VIP卡等形式预收客户款项,卡背面须注明:“此卡仅限于发卡方 加盟店使用,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皆由 加盟店承担”及“本店发放的VIP贵宾卡、储金卡有效使用期为从办卡日起 年”告知字样,且应在加盟店停止经营起3日内将卡中余额全部退还给客户,否则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保证金,要求乙方支付加盟费双倍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由于卡存等相关遗留问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及商誉损失的法律责任。
9、乙方应当妥善处理与经营场所出租方、相邻方、消费者及从事加盟业务有关的其他第三方的关系,防止因此影响加盟店的经营和甲方的品牌形象;非因甲方原因导致上述各方向乙方索赔或主张其他权利的,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因纠纷导致加盟店停业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0、为维护“陆琴脚艺”的品牌形象与商誉,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的服务项目流程为顾客服务,若因地区习惯等差异需要调整流程的,应书面告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可进行适当的调整。
十三、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当对依据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任何一方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伍万 元,如有其他损失的,还应当赔偿。
2、甲方应当及时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各种支持,如因甲方提供支持不到位致使加盟店发生损失或不能正常经营运转的,甲方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赔偿损失额以甲方收取的加盟费为限。
3、乙方逾期支付加盟费的,每逾期一天应当按应付金额向甲方支付1%的违约金。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4项约定的,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并应当向甲方支付加盟费双倍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如有其他损失的,还应当赔偿。
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将注册商标及商号和标识用于加盟店以外且与加盟店业务推广无关的场所和场合的,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伍万 元的违约金。
6、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在特许加盟经营中,擅自使用第三方耗品的,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拾万 元的违约金。
7、因乙方采取保密措施不利或其他过错行为导致包括甲方知识产权被他人侵犯或乙方发现上述侵权行为未能及时告知甲方导致损失扩大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乙方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额赔偿。
8、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当向甲方支付双倍于加盟费金额的违约金。
9、因乙方违法经营等过错行为导致加盟店受到行政处罚,导致甲方品牌形象和商业信誉受损,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拾万 元/次。
10、乙方加盟期满未续约继续经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加盟费双倍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四、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各种支持,致使乙方加盟店不能正常运转超过2 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退还已支付的加盟费和保证金。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1项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因甲方违约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甲方还应当退还已经支付的加盟费和保证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4项和第十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乙方逾期支付加盟费或保证金超过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第3、4、5、6项约定,经甲方催告仍不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8项行为接受行政处罚或致使加盟店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必要执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本合同解除,包括本合同第三条第3项约定的乙方对合同的单方解除,均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作出,通知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合同解除不影响双方依据本合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8、本合同于加盟期届满之日自动终止,合同终止后,甲方依据本合同授予甲方的全部许可自动失效,乙方不得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加盟条件从事相关业务。
9、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个月内,乙方必须自行承担费用,拆除乙方加盟店内外带有“陆琴脚艺”的商号、标识等一切含甲方标识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灯箱、宣传品等、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和对甲方的侵权,甲方有权比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第5、6项的罚则标准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十五、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一方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该方应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本合同于通知送达之日起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合同解除后,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9项的约定处理善后工作。
十六、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当本着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七、未尽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协议并以书面形式加以补充。该书面补充文本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十八、生效与文本
1、本合同附件属于本合同有机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九、 通知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须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或快递送达,各有效的通讯地址分别是:
甲方地址: 扬州市梅岭东路58号 ;收件人: 陈玉春 ;电话:18652526666;
乙方地址: ;收件人: ;电话: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其通讯地址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凡因未及时通知其他方而造成的不利结果由该变更方自行承担。若通知方采取上述方式送达,却无法取得有效送达回执(包括查无此人、外出、拒收等),自通知方交寄书面文件当日起第五天,视为已送达。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甲方:(盖章) 乙方:
法定(授权)代表: 法定(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甲方提供:
附件一:双方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附件二:甲方向乙方披露的基本信息表
附件三:《注册商标及证明文件》
附件四:《加盟手册》
附件五:《耗品清单》
附件六:提供加盟光碟一套(三张)
乙方提供: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若是合股,则提供相应的合股证明以及合股人身份证明
三、加盟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装修平面图及效果图
五、开业策划书